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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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現行法規)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
  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