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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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營造業抽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
  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
  絕、妨礙或規避。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
  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
  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