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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第十六條(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之訂定)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 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