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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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基地開工後臨時建築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
  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
      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
  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