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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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2日 (現行法規)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
  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