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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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
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
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五項收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