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 規定,輔導本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 ),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於國民中小學階段早期發掘具有發展運 動潛能之運動人才,提供國民中學運動績優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繼 續升學,銜接中學階段優秀選手繼續培訓,並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 培訓之體系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