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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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廢(污)水排入農田灌排系統加嚴放流水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
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
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
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
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