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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