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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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
  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
  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