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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第一百七十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