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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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