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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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及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第二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管理
      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三、第三科:垃圾清除、溝渠清疏、街道清掃、水肥清運、公廁管理、
      棄犬畜犬污染環境之處理、環境消毒、病媒防治、垃圾分類與回收
      、廢車拖吊、作業機具與車輛裝備之規劃、購置管理及各區清潔隊
      勤務督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一般廢棄物處理計畫之研擬、處理場(廠)之設置、營運
      與督導、事業廢棄物處理管制及土壤污染防治等事項。
  五、第五科:綜合規劃、資訊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
  六、第六科:環境教育、勞工安全、公害糾紛、管考業務、衛生稽查、
      車輛肇事之處理及違章飼養家禽、家畜之取締等事項。
  七、技術室: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之檢驗、監測、調查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八、總務室:文書、打字、檔案管理、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工程發包、公務車輛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