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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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學校衛生法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
  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遴聘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