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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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