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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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
  地籍圖重測,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實施地籍圖重測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界址糾紛協調會
  ,協助調處有關界址糾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