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實施地籍圖重測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界址糾紛協調會 ,協助調處有關界址糾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