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運用範圍: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
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人力發展之就業相關事
宜。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進用身心
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必要之費用。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勵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本基金之就業促
進計畫及審定補助標準由縣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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