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一級機關首長。 六、參事、顧問、技監。 七、市長指定之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 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