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6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
  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
  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
  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
  象,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