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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第六十七條
非公用財產之計價,由本府財政、主計、建設、地政及稅捐稽徵處等單 位會同初估,並經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後為之。 前項估價標準,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