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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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內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
      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
      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
      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
      小於二.五0公尺。
2.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
  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除都
  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得由本府依據地方實際需要訂定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