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
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立法理由〕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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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
,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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