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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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無買賣及收益實例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估計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
  估計區段地價之方法如下:
  一、有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之  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
  二、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
      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前款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
      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區域因
      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
      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質類
      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
  估計區段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價估價報
  告表。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
  ,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
  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實例為一個時,以該
  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