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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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捐稽徵處,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
  各局處各置局長、處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主任秘書之指導,分別
  掌理各該局、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處各置副局長
  、副處長,襄理局、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