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下設審查委員會執行申請案件之審查,其組織及審查作業規定, 由本府另定之。 執行審查作業應訂定期日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單位)辦理現場會 勘。 管理機關完成會勘後,應將審查意見併同應補正文件,一次通知申請人 於指定期限內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