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 )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其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