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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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徵
  調處分、徵用處分或徵購處分時,應開具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分
  別送達被徵調人、徵用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以下簡稱被
  徵用人)或被徵購人。但情況急迫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
  通知後,再行補發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
  前項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必要時,得協調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
  被徵購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代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