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 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 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