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 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一、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 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