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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與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 友善支持學習環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病人,避免其因疾病造成升學或學業中斷問題,爰增訂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