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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第八條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就有關 其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提供諮詢。 前項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得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