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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5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現行法規)
第三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縣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 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之。 前項互助會設置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