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1748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之;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任期二年:
  (一)司法院代表。
  (二)本院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三)本院秘書長。
  (四)內政部部長。
  (五)外交部部長。
  (六)國防部部長。
  (七)財政部部長。
  (八)教育部部長。
  (九)法務部部長。
  (十)經濟部部長。
  (十一)勞動部部長。
  (十二)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之民間團體代表。
  (十六)毒品防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