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
      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
  電子文件行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大會、」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