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9年3月24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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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6年1月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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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9年12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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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8年12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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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4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96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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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10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21320號公布修正公布全 文10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行政 院(88)臺規字第29626號令發布,定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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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4699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9條、第41條條文,自8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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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