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機關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 定、檔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程序,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一、本點新增,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九點說明七。 二、明定各機關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如涉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 )定、檔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清理結果相關文件函 送之規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