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績效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4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6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受評機關,
    負責擇優提報轄內各項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
    本部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評選機
    關,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組評比。具創新宣導機制或措施
    、推行績效顯著、得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為績效優良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口政策措施宣導評選分組如下,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每組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一)第一組:直轄市。
    (二)第二組:人口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
    (三)第三組:人口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應將當年度辦理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結果加以檢討;並於翌年三月一日前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擇優彙整執行成果,報請
    本部評選。
    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由本部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口政策議題相關之學者、社會人士組成本
    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於每年五
    月底前函知評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