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受評機關,
負責擇優提報轄內各項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
本部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評選機
關,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組評比。具創新宣導機制或措施
、推行績效顯著、得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為績效優良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口政策措施宣導評選分組如下,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每組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一)第一組:直轄市。
(二)第二組:人口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
(三)第三組:人口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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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應將當年度辦理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結果加以檢討;並於翌年三月一日前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擇優彙整執行成果,報請
本部評選。
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由本部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口政策議題相關之學者、社會人士組成本
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於每年五
月底前函知評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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