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修正少數條文。茲考量現行制度執行過程,尚有管理費專戶支用
範圍明確性不足,以及專戶決算書格式不一,致實務上會計師查核較難周
延,為使管理費專戶支用範圍更為明確,利於一致遵循,並加強保障消費
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銀行作業實務,爰修正管理費專戶名稱統一格式為「○○公司(
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實務上金融機構於例假日及連假日未營業之情形,爰修正「三日
」為「三個工作日」。(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強化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之立法本旨,爰明定該專戶之支出範圍以
維護管理該殯葬設施所生必要之直接支出費用為限,及不得由該專戶
支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使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
支出」、「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及「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支用範
圍更為明確,增訂相關支用明細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
五、有關管理費專戶之收支情形專簿,增訂得採電子資料形式建置,並得
置放於網站提供查閱。(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為配合報稅實務期程,修正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年度決算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為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另為加強管
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查核之周延性,增訂相關決算書格式授權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配合年度會計期程,明定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修
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