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7月 3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70104300號訂定發布全文 5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立法總說明

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未產
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於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以解決空有墳墓用地而無
實際收入,卻無法獲得社會救助之情形,俾符合實質公平。本法第五條之
二第二項另規定:「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
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
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目前實務處
理,係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經審核後再報請本法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是故,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標準認定
後,仍應敘明審核意見報請核定。本標準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墳墓用地之定義。(第二條)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墳墓用地類別。(第三條)
四、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墳墓用地查核及認定程序。(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