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2月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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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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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8960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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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000888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 4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刪除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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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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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60030976號公告發布第10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蒙藏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6年9月15日起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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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條、第1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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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