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
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第一項)私立
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
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
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
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第一項)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
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第二
項)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
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
為鼓勵及輔導事業機構發揮社會責任,增加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及營造適
宜工作環境,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
八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規定,爰訂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
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事業機構及關係企業之定義。(第三條)
二、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之要件(第四條
)
三、主管機關或勞工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輔導獎勵措施。(第五條至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