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70年7月14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2930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2841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法規異動

修正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
  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因特殊情形,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