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為配合 行政院組織改造,爰提具「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二條修 正條文,其修正重點為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 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為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爰修正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