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700241092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為配合
行政院組織改造,爰提具「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二條修
正條文,其修正重點為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
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為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爰修正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