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97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07年6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繳存營業保證金程序、第四項營業保證金繳
存金額與經營規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提供擔保金額及前二項退還營業保
證金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訂定「租賃住宅服務
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之時機及受理繳存之單位。(第二條)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規模之定義。(第三條)
三、營業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繳存額度限制。(第四條)
四、營業保證金繳存之方式,及繳存總額超過一定金額部分,得以金融機
    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第五條)
五、租賃住宅服務業請求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因增設營業處所或擴增經營
    規模補足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之文件。(第六條、第七條)
六、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
    會)受理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處理方式及疑義之處理機制。(第
    八條)
七、全國聯合會就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期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
八、租賃住宅服務業請求退還原繳存或溢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之文件
    ,及疑義之處理機制。(第十條、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