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編制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訂定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並自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茲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及行政院組織調
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等規定,爰修正本中心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四級機關之業務
單位為「科」,爰各單位職稱「課長」修正為「科長」,「課員」修
正為「科員」。
二、原編制員額專任人員合計二百五十六人,依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
及移撥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衡酌本中心目前實際員額現況,減列二十八人,並將兼任室主任一人
,修正為專任,總員額合計修正為二百二十九人。
三、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會計主任」職稱修正為「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