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以台(八十五)內營
字第八五八五九九七號函指定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本處為執行
建築管理,辦理轄區範圍建築執照核發事項,經評估建築執照核發直接成
本(人工、物料、消耗品、設備、水電費)及間接成本等因素,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其
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及建築遺失補發之規費費用。(第二
條至第五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