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1030027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係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訂
定,迄今未修正。鑑於第二層級「品質保證」與 ISO9000兩系統之執行角
色及任務不同,為避免造成業界觀感認知落差,或混為一談,經參酌其運
作精神,修正為「品質查證」與現況較為相近。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
定之運作,已將本制度之第三層級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又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明確
規範相關品質作業事項,本制度中相關部分文字應併同予以調整,以與現
行相關執行規定一致,爰修正本制度,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第三層級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第二層級品質管理制
    度修正為施工品質查證系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本會訂定之監造計畫及品質計
    畫製作綱要修正品質管制系統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將第二層級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為施工品質查證系統,並配合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修正部分文字
    。(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將第三層級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並依現況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
    定第四點)
五、依現況修正結論文字。(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配合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訂定相關表單,刪除附表。(刪
    除附表目錄及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