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8715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4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行政院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日院臺建字第一0六000三二七六號函核定「安家
    固園計畫-一百零六年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行政院秘
    書長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0七0一六五三二0號函
    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
    照、使用執照快篩作業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其經費依
    據各執行項目分期撥款,請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
        1.第一期款撥付: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求計
          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
          費(含業務推動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撥付: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累計完成件數達該執行項
          目核定總件數百分之三十,檢附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
          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業務推動費
          )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撥付:完成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執行項目,檢附補助
          清冊(詳附件三)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
          目實際支用數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含業務推動費)。
  (二)耐震能力評估宣導費: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
        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
        經費。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快
        篩作業:
        1.第一期款撥付: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求計
          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
          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完成執行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
          )、進度管控表、成果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已請領補助
          款之餘數。
  (四)各期之請款方式:
        1.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經本部營建署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
          部撥付相關經費。
        2.住宅基金:經本部營建署審核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
          具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
          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等其他相關文件送本部營建署撥付相
          關經費。

十一、本計畫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
      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依下列方式繳還:
    (一)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繳回財政部。
    (二)住宅基金:繳回本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