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養子女、孫子女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孝彤字第09520109540 號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