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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99.09.0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90824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7點 ,自99年9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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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9082550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14點、第18點、第20點、第31點,並自99年11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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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
法規異動
廢止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