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
消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
支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
〔立法理由〕 1.各消防機關自 104年起使用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進行填報各項救災資源
資料至今,對於各項功能操作已趨熟稔,且填報情形均良好,又各消防
單位救災資源資料得於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即時查報及管理,達到行政
院所訂e化政府有效且便捷之目標,故為免除紙本重複作業,修正每月
函報本署之規定,惟仍由各消防機關每月自行定期調查及維護所屬資料
,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
2.刪除現行次月五日前逕寄電子檔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並函報本署備查之文
字,修正為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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